关于印发《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政发〔2025〕1 号
各单位: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业经2024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1月6日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参加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按照招生规定被录取到我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我校或教学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者,正式取得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凡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包括报名入学登记表、学籍表、学籍变动情况、学习期间的奖励或处分、操行评定、实习手册、毕业鉴定表等材料。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四条凡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再报考其他院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弹性学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高起专)学制均为3年,最低修业年限均为3年,最高修业年限均为5年(已注册入学的学生按原政策执行)。在最低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休学或保留新生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在籍修业年限。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的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第七条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操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操行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结果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
第九条学业考核分为考试、考查。考试、考查课的课程均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网上学习、面授出勤、在线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非核心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核心课程,网上学习部分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授出勤占总成绩的10%,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60%,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核心课程面授时,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面授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所有课程,学生未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完成后方可参加一次性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学校指定医院审核意见,经班主任签字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需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再次缓考者需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考。申请未被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擅自缺考或以上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两次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核心课程面授时要进行考勤,面授时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请假。面授缺勤者,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由班主任累计登记。
第十三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四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年按要求完成学习进度后安排补考。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作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毕业班留级生转入同专业下一个年级。
第十六条留级学生己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可以允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并经学校审核,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转入临床医学、护理、口腔医学需要持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条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三)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末考试。
第二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年新生入学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和低年级(一年级、二年级)进行。
第二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
(3)应予退学;
(4)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四条转学的办法: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以一学年为限。
(三)休学者一律不退学杂费。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复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若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留级一次后,学业成绩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延长学习年限(病休者除外),拒交学杂费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经查实属徇私舞弊入学者;
(十一)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十二)双重学籍者;
(十三)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结清各种手续。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未向学校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终止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五)退学者一律不退学杂费。
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毕业班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习期满受处分而未撤销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后一年内,确实有悔改表现有较大进步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学习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做仍不及格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以后也不得再补做。逾期不申请者,取消补做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章节及我校具体情况而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